(2017)鄂0202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石港区永强物质经营部与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港区永强物质经营部,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湖北顺诚投资有限公司,罗克良,柯美洋,柯澄,柯利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763号申请人:黄石港区永强物质经营部,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军分区休干所,注册号420202600201156。经营者:欧阳永。被申请人: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97179153m。法定代表人:柯运女,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住所地阳新县韦源口镇银湖湾居住小区2号楼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3098087616。代表人:罗克良,经理。被申请人:湖北顺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五金机电城c42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8092642-7。法定代表人:柯澄,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罗克良。被申请人:柯美洋。被申请人:柯澄。被申请人:柯利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石港区永强物质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湖北顺诚投资有限公司、罗克良、柯美洋、柯澄、柯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石港区永强物质经营部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湖北顺诚投资有限公司、罗克良、柯美洋、柯澄、柯利国的银行账上资金80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湖北顺诚投资有限公司、罗克良、柯美洋、柯澄、柯利国的银行账上资金8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港区永强物质经营部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雷刚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肖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