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任闯交通肇事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某某,范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任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刑终72号原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某,女,1992年9月15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某某,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1966年3月4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原审被告人任闯,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捕前住辽宁省盘山县,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6号。负责人白桦,该公司总经理。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审理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闯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辽1102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任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限额内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人民币113516元;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某人民币6484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人民币559535.42(已支付27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某人民币31295.13元(已支付20000元)。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殷某某要求被告人任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闯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2刑初2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二、民事部分发回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希审判员 李 春审判员 张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