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7599吴栋与江苏金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栋,江苏金信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599号原告吴栋,男,1975年8月1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江苏金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南部新城体育馆南侧水木清华小区售楼部。法定代表人张元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栋起诉被告江苏金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韦 杰书记员 陈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