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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邱志光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志光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502刑初40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志光(绰号:“水狗”),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12日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由本院决定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其艺,广西圆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志光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绍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志光及其辩护人李其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志光在其经营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细小岭村228号银安水销售店内,以收受“六合彩”投注单的形式聚众赌博,将投注情况上报上家“五哥”(另案处理)收取提成。2017年3月16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当场抓获正在收受投注单的被告人邱志光。公安机关在店内收缴到“六合彩”书籍2本、生肖表4张、“六合彩”投注单1批、“六合彩”登记账本2本、用于接受投注的手机1台及赌资1340元。经核实,从2017年度“六合彩”第2O期至第30期期间,被告人邱志光共组织20人以上赌博,接受投注单的赌资数额累计55226元。归案后,被告人邱志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志光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登记账本,书籍,办案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证人蔡某、周某、陈某、冯某证言,被告人邱志光供述,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志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志光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志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志光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愿意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邱志光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共羁押118天,应在刑期中予以扣减。根据被告人邱志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志光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对被告人邱志光犯罪所得人民币13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小娟人民陪审员  庞茗茜人民陪审员  韦燕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廖章宏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