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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与宜兴市昌盛养殖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宜兴市昌盛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2338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王旻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葛云飞,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孙雄飞,该局法制科副科长。被执行人宜兴市昌盛养殖场。法定代表人谈卫平,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9日,对被执行人宜兴市昌盛养殖场(以下简称昌盛养殖场)作出的宜环罚【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经审查已作出(2016)苏0282行审96号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昌盛养殖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遂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该养殖厂实际已拆除,目前已无资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宜环罚【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毅斌审判员  杭旭伟审判员  叶棋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嵇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