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则忠、冯晓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则忠,冯晓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陈则忠,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干部,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冯晓源,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无固定职业,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则忠(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冯晓源(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5)铜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人借款2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已被另案抵押、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未执行到位的款项,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崇涛审判员 陈先锋审判员 赖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诗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