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曹仕权诉被告三郎彭初、泽郎恩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仕权,郎彭初,泽郎恩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388号原告:曹仕权,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碧辉,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升,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三郎彭初,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黑水县。被告:泽郎恩波,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黑水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一楼。负责人:赵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仕权诉被告三郎彭初、泽郎恩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仕权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仕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4.50元,由原告曹仕权承担。审判员 赵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