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邬良玉、孔玲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邬良玉,孔玲,六安市安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解放南路79号。机构代码61059295-5。负责人:杨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邬良玉,男,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孔玲,女,1987年11月14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六安市安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金太阳汽车城。组织机构代码:66141310-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邬良玉、孔玲、六安市安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邬良玉、孔玲、六安市安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邬良玉、孔玲、六安市安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