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6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可元与孙艳、葛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可元,孙艳,葛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人:核稿人:会签人:拟稿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225号原告:陈可元,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孙艳,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沐阳县,被告:葛阳明,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可元诉被告孙艳、葛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可元未在本院开庭传票指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玥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沈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