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余鹏与闻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鹏,闻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409号原告:余鹏,男,生于1976年9月15日,汉族,居民。被告:闻浩,男,成年人。原告余鹏与被告闻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余鹏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鹏负担。审判员 万登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