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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世武、高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武,高凤,周玉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4243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武,男,汉族,1950年9月9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高凤,女,1970年1月16日生,原住张店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周玉善,男,1944年10月6日生,原住张店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执行的李世武申请执行高凤、周玉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