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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娟生、刘四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娟生,刘四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娟生,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国,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四同,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领军,林州市万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娟生因与被上诉人刘四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娟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毛晓燕审判员 闫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