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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威与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威,抚顺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民终6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威,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6号。法定代表人:王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辽宁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峰,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张威因与被上诉人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4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威,被上诉人抚顺钛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韩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威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请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由抚顺钛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张威在1988年退伍后在抚顺铝厂参加工作。企业改制后,张威与抚顺钛业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工种为还原工。2012年7月从事其他工种。2012年后抚顺钛业有限公司没有安排张威进行体检,并在此次全体裁员离职健康检查中也未通知张威进行体检,并且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在抚顺日报刊登的未体检名单中也没有张威的名字。张威就体检一事多次与抚顺钛业有限公司进行沟通,抚顺钛业有限公司未予解决。2015年11月30日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强行与张威解除劳动关系,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工作失误,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依照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赔偿金。张威是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因为本次退养职工(包括清扫队的职工)退养年龄是50周岁,低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应为特殊岗位。用人单位根据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从领证之日到子女14周岁应按每月5-20元支付独生子女费。抚顺钛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张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抚顺钛业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600元,为张威进行健康检查,支付2012年-2015年度独生子女费360元,诉讼费由抚顺钛业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9年张威退伍后,至抚顺铝厂工作,后企业改制,张威与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9月份,张威离开海绵钛岗位,被调到综合部,后又被分配到清扫队。2015年9月10日,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铝业公司申请实施产能关闭的请示(抚钛办字【2015】4号),请示关闭抚顺钛业有限公司。2015年9月23日,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对抚顺钛业有限公司的请示作出批复,同意实施产能退出和企业关闭工作。2015年9月30日,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在抚顺日报刊登《通知》,决定在2015年10月7日下午1:30分召开会议。2015年9月28日,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制定《抚顺钛业经济性裁员工作流程》、《抚顺钛业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草案)》并附有三个附件,分别是《当前海绵钛的行业形势及市场状况》、《抚顺钛业资产负债状况分析》、《抚顺钛业有限公司人员安置方案(草案)》、抚顺钛业有限公司转移安置实施方案》及《中国稀有稀土板块实体企业岗位明细表》,同时明确了职工意见的反馈渠道。2015年10月22日,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工会对职工提出的意见归纳总结,并代表职工作出《抚顺钛业职工代表及部分职工对企业关闭工作的意见》,并交给抚顺钛业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7日,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召开抚顺钛业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职工均在签到表上签字确认。同日,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工会向抚顺钛业有限公司递交《抚顺钛业工会对企业关闭工作的意见》,决定于2015年12月1日对《实施方案》开始实施。2015年11月30日,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对全厂职工下发抚钛办字【2015】2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同时公布裁员名单,同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另查,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已将此次裁员报请中国铝业公司和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一审法院认为,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由于经济形势的走低,抚顺钛业有限公司近年来一直效益不好,造成大部分职工长期放假,抚顺钛业有限公司根据自身的情况,作出产能关闭经济性裁员的决定,此决定报送中国铝业公司及抚顺钛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且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了批复,在程序上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所有的义务,因此,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实际困难而进行经济性裁员,其裁员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张威虽主张抚顺钛业有限公司裁员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认为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应给张威进行体检,因自2012年9月份张威已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2015年11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张威从事的工种为普通工种,张威主张抚顺钛业有限公司为其体检并给付赔偿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张威主张抚顺钛业有限公司给付独生子女费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威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除认定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抚顺钛业有限公司解除与张威劳动关系前张威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690.52元,低于抚顺市2016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月。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抚顺钛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二)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及具体数额问题;(三)关于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应否支付独生子女费问题。(一)关于抚顺钛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依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威调离海绵钛岗位时,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并未安排张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抚顺钛业有限公司也未对张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因此,抚顺钛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解除与张威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及具体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案中,张威在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工作已经超过十二年,应按照十二个月计算经济赔偿金。抚顺钛业有限公司辞退张威前,张威月平均工资690.52元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抚顺市2016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月),故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张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1680元(抚顺市2016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月×12个月×2倍)。(三)关于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应否支付独生子女费问题。独生子女费是国家对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予以的奖励,既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相关福利待遇,也不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张威要求抚顺钛业有限公司给付独生子女费的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所述,张威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该部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请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4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二、抚顺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抚顺钛业有限公司负担10元,张威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关左健审判员 张帆& # xB;审判员 何   福   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   晓   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