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卢业霞与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志成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业霞,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志成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初18号原告:卢业霞,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汉族,1954年6月5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平,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航空路河坝梁食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罗文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志成信股权投资���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2008号嘉里中心2206室。法定代表人:刘克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卢业霞与被告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志成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被告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本案原告卢业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业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朝友审判员  吴 卫审判员  侯著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