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130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樊金东与刘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金东,刘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068号之一原告:樊金东,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刘德胜,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原告樊金东与被告刘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需向被告刘德胜公告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龙人民陪审员  顾月英人民陪审员  沈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恺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