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咸阳银杏老人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咸阳银杏老人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银杏老人院有限公司吴某与咸阳银杏老人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咸阳银杏老人院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吴某床位预定费34万元,利息按照本金的10%计算为3.4万元,共计为37.4万元。分7次付清,从2017年5月起至2017年10月,每月月底前支付6万元;2017年11月底前支付1.4万元。二、被告咸阳银杏老人院有限公司逾期一次不支付,按本金34万元的20%承担违约金6.8万元,原告吴某可申请法院执行未支付的全部款项。诉讼费8552元,减半收取4276元,由被告咸阳银杏老人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6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银杏老人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277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