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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1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11153王永富与徐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富,徐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1153号原告:王永富,男,196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开发区。被告:徐晓兵,男,197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王永富与被告徐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王永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永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富负担。审 判 长  司荣华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金 天二○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