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1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11153王永富与徐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富,徐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1153号原告:王永富,男,196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开发区。被告:徐晓兵,男,197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王永富与被告徐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王永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永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富负担。审 判 长 司荣华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金 天二○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