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永成、张菊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成,张菊香,张艳艳,张丰雷,张希峰,张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70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成,男,汉族,1938年10月3日生,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张菊香,女,汉族,1958年11月20日生,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张艳艳,女,汉族,1983年6月9日生,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张丰雷,男,汉族,1990年1月30日生,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希峰,男,汉族,1963年6月24日生,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爱珍,女,汉族,1963年12月7日生,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成、张菊香、张艳艳、张丰雷与被执行人张希峰、张爱珍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希峰、张爱珍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7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林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