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与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梁隆模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梁隆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2020号原告: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阿戛镇台沙村新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6090935R。法定代表人:刘守全,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启,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法定代表人:胡立俭。被告:梁隆模,男,1967年5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梁��模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