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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克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克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020号原告:东莞市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环冈社区湖景壹号庄园*期商场*楼A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995304X1。法定代表人:王浩贤。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晓,系原告东莞市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刘克龙,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东莞市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克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巧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雁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