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吕献林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055号被执行人:吕献林,男,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普兰店市。本院作出的(2017)辽0291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详见财产调查表)。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291执105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执行员 李 春 峥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