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丰凡、丰贯中、王胜喜与董唐汉、刘风云、董志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凡,丰贯中,王胜喜,董唐汉,刘风云,董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982号申请执行人:丰凡,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20日,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丰贯中,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5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胜喜,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27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董唐汉,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1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刘风云,女,汉族,生于1962年1月16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董志红,女,汉族,生于1989年8月16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丰凡、丰贯中、王胜喜与董唐汉、刘风云、董志红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董志红还款伍万壹仟柒佰元,申请执行人王胜喜等人出具结案说明,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邓法民初字第2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袁万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