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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5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美夏与卢庆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美夏,卢庆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815号原告:叶美夏,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卢庆弟(曾用名芦庆弟),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美夏为与被告卢庆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