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红良与金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红良,金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1994号原告:钟红良,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金强,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告钟红良诉被告金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红良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红良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姚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