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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蒋建生与李传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生,李传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931号原告蒋建生,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传举,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生与被告李传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建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建生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蒋建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建生负担(原告已预交25元)。审判员  何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