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1民初64号原告:李某1,女,汉族,1951年1月5日生,住栾城区。委托代理人:任军霞,河北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男,汉族,1960年6月28日生,户籍所在地是栾城区,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军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2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均系再婚。婚后被告落户原告家,二人未生育子女,未购置财产。婚前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以致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07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李某2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李某1曾用名李丽荣,李某2曾用名李计林。李某1和李某2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88年4月20日被告李某2将户口由南宫县陈村乡赵村迁至栾城区楼底镇东尹村。2007年,被告李某2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期间家人曾向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楼底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查找未果。2017年2月13日,本院通过报纸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李某1当庭陈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没有共同子女。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东尹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两份、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楼底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为证。本院认为,李某2至今离家已十年之久,在此期间没有音讯,对家庭不管不顾,足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主张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无法查清原被告财产状况,故本院对财产部分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巧亮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人民陪审员 胡肖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香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