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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信用社与王俊宝、王秀宝、王文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信用社,王俊宝,王秀宝,王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信用社。被执行人王俊宝,男,195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秀宝,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文杰,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6)吉0322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吉0322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