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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6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侯晨风与李辰辰、洪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晨风,李辰辰,洪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6民初594号原告:侯晨风,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仙,顺平县城关郑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辰辰,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被告:洪丹丹,女,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原告侯晨风与被告李辰辰、洪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侯晨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辰辰、洪丹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晨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6220元(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6月8日间),起诉后的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5日被告李辰辰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30天(自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8月15日)月息1500元,于2016年7月21日被告偿还本金10000元。借款期满,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6月8日被告偿还原告利息5500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李辰辰、洪丹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李辰辰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李辰辰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30天,自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8月15日,月息1500元。被告李辰辰于2016年7月21日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约偿还原告剩余本金,至2017年6月8日被告共计给付原告利息55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予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原告就其主张提供借款合同、还款收据及二被告结婚证。本院认为,被告李辰辰向原告借款,剩余借款本金40,000元及部分利息未还,由借款合同为证,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所主张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此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辰辰、洪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侯晨风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21日利息,按本金50,000元,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7月22日起,利息按本金40,000元,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应扣除被告已给付利息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被告李辰辰、洪丹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聪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静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