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7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海波申请执行姚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波,姚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708-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波,男,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姚静,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海波与被执行人姚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静有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静所有并登记在闵建名下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川C***8、车架号:LF*****8413),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贺茂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