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7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中勤与被执行人王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勤,王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268号申请人李中勤。被执行人王习杰。本院在执行李中勤与王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中勤依据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14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习杰长期无下落,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26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仓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