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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培冲、杨希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冲,杨希章,罗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328号申请执行人:王培冲,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执行人:杨希章,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罗文英,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王培冲与杨希章、罗文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8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希章、罗文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希章、罗文英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文英、杨希章在银行的存款184487元及利息或查封被执行人罗文英杨希章相当于184487元及利息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罗文英、杨希章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