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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块与张璋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块,张璋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2127号原告:陈块,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张璋仁,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陈块与被告张璋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陈块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块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陈块负担。审判员  颜遐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赖育升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