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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行申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关区大队诉被申请人房一良、原审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关区大队,房一良,长春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4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关区大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11号。法定代表人黄国富,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姜前,该大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房一良,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原审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111号。法定代表人刘长龙,该市市长。再审申请人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关区大队因诉被申请人房一良、原审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行终1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关区大队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关区大队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关区大队撤回再审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岩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