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1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举长红与张广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举长红,张广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628号原告:举长红,女,1970年07月08日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张广海,男,1970年12月05日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本院于2017年07月18日立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原告举长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举长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怀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