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方宪申请执行谢怀林、侯治华、黄兵、四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方宪,谢怀林,侯治华,黄兵,四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方宪,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谢怀林,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香山雾露沟村。被执行人:侯治华,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被执行人:黄兵,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第三人:四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方宪与被执行人谢怀林、侯治华、黄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向第三人四川寿星谷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四川寿星谷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谢怀林在第三人四川寿星谷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19000元予以强制执行。二、对四川寿星谷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到的银行存款19000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敏审判员 陈烈审判员 曾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蒋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