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蒙城县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蒙城县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刚,李雪勤,徐国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蒙城县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皖北汽车中心批发市场29号库。法定代表人:丁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涛,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刚,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勤,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安,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安徽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蒙城县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省蒙城县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8月9日自愿撤回本案二审上诉。本院认为,安徽省蒙城县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蒙城县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蒙城县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艳东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