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民终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与孙佳楠、张东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孙佳楠,张东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终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负责人:赵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欣,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佳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升。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孙佳楠、张东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91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于2017年8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撤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文革审判员 崔立春审判员 杨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