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永坤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9刑初35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永坤,男。2017年6月11日,因涉犯嫌盗窃罪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1日被大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竹秋,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坤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永坤及其辩护人张竹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赵永坤在XX县XX镇XX路XXX号X栋XXXX号房屋内,趁被害人郑某某休息期间,将郑某某身份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进行拍照。后于当日22时许及次日0时许,赵永坤趁郑某某熟睡之际,通过其用181****5780的电话号码注册微信号,注销其实名认证后用郑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实名认证并将郑某某的农业银行银行卡和工商银行银行卡进行绑定操作。通过微信充值方式将郑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7970)内现金分两次各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共计人民币20000元,转入其用手机号181****5780注册的微信号上。后赵永坤从上列微信账户内分两次将18010元转入其用手机号138****1069注册的微信号上。后又通过提现方式转入到其卡号为6215***********1135的中国银行银行卡上,后予以消耗。2017年6月10日,大邑县公安局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文昌路2号“思必好金圣雨”网吧内将被告人赵永坤挡获。赵永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7年6月10日,大邑县公安局在赵永坤处依法扣押2000元,并发还被害人郑某某。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永坤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郑某某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郑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永坤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赵永坤表示自愿认罪,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郑某某微信充值、转账记录,赵永坤的供述,扣押清单,赵永坤微信充值、转账记录,发还物品清单,赵永坤银行卡交易明细,赵永坤讯问视频等证据证实。赵永坤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赵永坤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永坤的辩护人提出赵永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提出赵永坤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郑某某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赵永坤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永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赵永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常露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