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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黄冬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391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冬素与被执行人严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严海江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严海江(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靖江镇南村18组26户,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80613261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