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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宓月秀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宓月秀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1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宓月秀,女,1953年9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文盲,农民,家住余姚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宓月秀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军路、被告人宓月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年初至2017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宓月秀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金二路某号、某号架空层内,招徕胡某3、贺某、胡某1、罗某等人以冲击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宓月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宓月秀向本院预缴了违法所得等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宓月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丁某、胡某3、贺某、胡某1、罗某、赵某、孙某、屠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宓月秀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宓月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宓月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宓月秀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宓月秀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随案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宓月秀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宓月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扑克牌一副、麻将牌一副(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