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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沈阳高思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辽宁天罡科技生态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天罡益民牧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阳高思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辽宁天罡科技生态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天罡益民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监7号原审原告:沈阳高思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06号。法定代表人:陆有宽,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辽宁天罡科技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8号。法定代表人:邹艳论,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沈阳天罡益民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丁家房村。法定代表人:邹艳论,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沈阳高思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辽宁天罡科技生态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天罡益民牧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沈河立民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崇明审判员  艾 岚审判员  王仁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