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卫琪、卢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卫琪,卢伟明,梁智辉,佛山市顺德区奄尖大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琪,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伟明,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梁智辉,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奄尖大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梁智辉。上诉人刘卫琪因与被上诉人卢伟明、原审被告梁智辉、佛山市顺德区奄尖大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284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江西省××市永××县,故本案应由该县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梁智辉、佛山市顺德区奄尖大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