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术辉、杨娟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术辉,杨娟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417号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科技产业开发园18号。法定代表人:胡国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吴思思,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术辉,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杨娟芳,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术辉、杨娟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裴 辉书 记 员 严丽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