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宜昌天问学校、宜昌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天问学校,宜昌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天问学校,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紫阳路。组织机构代码76067555-3。法定代表人高正华,该学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龙江、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宜昌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323-4号,组织机构代码68560133-4。法定代表人徐建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6]宜仲裁字第56号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天问学校与被执行人宜昌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配合,被执行人宜昌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已移交了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资料,本案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2016]宜仲裁字第56号裁决书第三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翔审判员 黄石涛审判员 黄正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