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4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建存与刘再全、韩玉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存,刘再全,韩玉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4民初1124号原告:张建存。被告:刘再全。被告:韩玉梅。原告张建存与被告刘再全、韩玉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存和被告刘再全、韩玉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修复其自住房屋厕所、阳台漏水处;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楼下、楼上的邻居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住在原告楼上,2016年底原告发现自家厕所和阳台房顶被水漏湿,因为之前曾在二年前发生过类似事故,那次是因被告厕所漏水所致,这次再次出现漏水,原告又到被告家中查问原因,但被告拒绝承认,找其要求给予修复,被告说自己也没有办法。被告韩玉梅辩称,你说漏水,我说给你修,我给你修你还不让修,我们家阳台也漏。我已经给修过一次了,做一次防水了,这次又漏,我把对门和维修的叫来了,张建存说不修,人家就走了,我找维修的人家也没空,人家不管,下水道我也通了,这次让原告说怎么办。被告刘再全辩称,等他搬进来,装修的时候见湿,就越漏越大,他起诉过,我们就给他修过。为什么不一次把漏的地方修好了,总是一次又一次的说。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原告提交卫生间、阳台照片复印件2页,证明原告房屋存在漏水现象。被告韩玉梅质证意见,不看了,我们也不说不给修,他不让修,我们没法修。他说漏,确实是漏。被告刘再全质证意见,为什么不一口气把话说完,总起诉到法院。根据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认定原告房屋屋顶存在漏水现象。本院认为,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的阻碍了特定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原告张建存与被告刘再全、韩玉梅系楼下、楼上关系,被告刘再全、韩玉梅在使用自己房屋的过程中,对楼下张建存所有的房屋造成了侵害,影响原告张建存的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即便漏水处为被告家的厕所、阳台,但其对原告使用房屋造成了侵害,亦应予以修复,以使原告的房屋使用权得以回复到完满状态,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刘再全、韩玉梅修复自住房屋厕所、阳台漏水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再全、韩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修复其自住房屋厕所、阳台漏水处。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刘再全、韩玉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