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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光顺与被告雍太平、辛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顺,雍太平,辛红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351号原告:李光顺,男,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雍太平,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辛红兰,女,1980年6月3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顺与被告雍太平、辛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顺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光顺负担。审判员  傅亚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程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