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光顺与被告雍太平、辛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顺,雍太平,辛红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351号原告:李光顺,男,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雍太平,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辛红兰,女,1980年6月3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顺与被告雍太平、辛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顺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光顺负担。审判员 傅亚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程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