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李倩、高向梅、西安中新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倩,高向梅,西安中新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06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负责人:胡宝安,行长。被执行人:李倩,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向梅,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中新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浐灞商务中心B段三层。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李倩、高向梅、西安中新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执2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柳佳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