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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容君、萍乡市金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容君,萍乡市金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万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刘容君,女,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萍乡市金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大星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73637753-X。法定代表人万保贵,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万保贵,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容君与被执行人萍乡市金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万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500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萍乡市金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信息,备案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其他案件多轮查封,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万保贵目前在监狱服刑,车辆被其他法院查封,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源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潘涛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龚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