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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响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郭晓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响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郭晓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540号原告:四川响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龙灯山路一段184号。法定代表人:张刚亮。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强,男,汉族,1990年10月26日生,住四川省三台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郭晓冰,女,汉族,1982年10月19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四川响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晓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响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响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