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爱荣与方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荣,方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655号原告:徐爱荣,女,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芳,女,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20幢。负责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玲莉,该公司员工。原告徐爱荣诉被告方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徐爱荣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爱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爱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为1210元,由徐爱荣负担。审 判 员 胡 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江 苏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